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
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
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
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
隐匿、私分财产;
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
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名租实并;
以收购原公司资产的名义逃废债务,名购占,实为釜底抽薪;
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采用主动追债的方式,先将对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与对方握手言和,让对方大获全胜,并与对方签订调解书,将利益拱手相让给对方,以此形式顺利将财产转移。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
(1)有计划地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
主要表现在:
破产宣告前突击清偿上级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到期债权,国企和银行的债务不予清偿;
(2)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
由于法律对不依法进行清算或在清算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的幅度太小,对于通过恶意逃债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根本不在乎。
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往往落实不到位。
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为人所利用进行恶意逃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股东债务和公司债务是分开的,股东逃避债务,对公司债务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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