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取得拒付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2、提起诉讼
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显得尤其重要,在管辖、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经济权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区别。权利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适用,以争取权益最大化。
一、拒付证明的作用有哪些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二、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根据《票据法》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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