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妨害作证罪已遂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7-13 17:02:43 2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非罪的界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南海法院首次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

2月24日,南海法院分别对使用故意虚构工人工资的手段企图蒙骗法院执行的被告人王朋福、王利生以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该院首次以妨害作证罪追究逃避执行义务的老赖的刑事责任。

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南劳仲(2004)4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人王朋福建筑工程队共应支付赔偿款131336.95元予该队的雇工胡亚胜。据此,胡亚胜于2005年2月3日向南海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王朋福在南海区嘉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8万元。南海法院于次日将该款冻结。被告人王朋福为逃避债务取回该款,便利用法院对工人工资款优先支付的相关规定,与被告人王利生合谋后,指使陆德权等19人作伪证,虚构被告人王朋福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并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胡亚胜举报而败露。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朋福、王利生在诉讼活动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阶段南海法院发现执行难现象的原因产生了新的变化,一些老赖挖空心思,有的还通过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企图以造假、作伪证等手段逃避债务。为加大执行力度,在南海区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南海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从2004年起逐步建立了通过刑事途径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机制,依法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该院执行局成立了专门的审查机构,对经审查认定应当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马上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方法加大执行威慑力,让老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该项机制建立起来后,该院已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了7件19人逃避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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