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山法院审结了适用新劳动合同法后首例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状告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1292.4元。
原告肖某系被告昆山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6年6月8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公司以其无正当理由未来上班而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原告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6666元。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遂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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