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沛县3月27日电:(常拥军孔剑秋)3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存丽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6日,被告人魏存丽为达到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取得保险金的目的,通过他人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文书,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0536.64元。2003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魏存丽因车辆又发生事故,她采用同样的方法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文书,欲再次骗取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识破了被告人魏存丽骗保行为,被告人魏存丽诈骗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魏存丽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40536.64元人民币退还保险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存丽部分犯罪未遂,犯罪后自首;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魏存丽减轻处罚。
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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