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置换强制要求买车位合法么
时间:2024-05-09 03:13:11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小区车位的销售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如果车位系整个社区的所有权人共同拥有,那么业主代表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是否进行销售的决定权;若转让的车位属于建筑物区划范围内专门规划用作汽车停放的车库范畴,并且在原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车库具备销售资格,则房产开发企业对这类车库的销售行为将被法律认可为合法。对于开发商自行修建的地下停车设施,如果已取得了车库的所有权,他们有权委托物业公司租赁和出售产权车位,同时,车位的买卖权益有效期与商品房持有年限相一致。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项条例:

1.建筑物区域划分内,依照规划设计需求,需首先考虑满足业主们对停车空间的需求。

2.借助于业主共享的道路或者其他露天场地来停放车辆的车位,均视为业主共有财产。

3.民防空工程在正常时期可交由投资方自主运作及管理,所得收益皆归投资项目所有者所有。

4.同样地,以占用业主共享的道路或者其他露天场地为基础进行汽车停放的车位,亦为业主共有财产。

5.若某车库属于建筑物分区划内置入规划以供汽车停放之用,且在原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规定该车库符合销售条件,那么该房产开发企业对这条车库的销售批准乃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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