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险应先行向受害人赔付我们知道,机动车第三者险是强制投保的,其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肇事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肇事者无偿付能力而使受害人索赔无望.按照立法本意,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要自己无相应责任,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至于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存在何种违章行为,均不应影响受害人的权益.而在实践中,受害人却往往因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不能及时甚至得不到赔偿.例如:肇事者是酒后、吸毒后驾车时,无证驾驶或车证不符时,以及非经允许的其他人驾车时,保险公司即不负责赔偿.而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无从知晓且无过错的。假如肇事者本人无偿付能力的话,受害人就索赔无望了.还有一些类似的与受害人无关的免责条款,不必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在上述及类似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免责的,但也应该对受害人先行赔付,而后再向投保人追偿.至于追偿能否实现,是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问题,不是还有再保险之说吗否则,强制保险就不能体现它的全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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