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鄂劳法[1999]192号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专门执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的联动作用,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障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委托,以书面形式对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签署《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书》。委托执法书一式三份,委托的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地方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到位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其它社会保险工作机构,武汉市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在此列。
三、依法办理了委托执法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的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单位”铜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该铜牌在其办公场所挂牌明示。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委托执法职权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证》。
申办《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表样附后,略),经委托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报省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委托执法证。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对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书》、“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单位”铜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委托执法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有关证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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