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20:05:48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法[1999]192号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专门执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的联动作用,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障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委托,以书面形式对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签署《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书》。委托执法书一式三份,委托的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地方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到位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其它社会保险工作机构,武汉市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在此列。

三、依法办理了委托执法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的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单位”铜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该铜牌在其办公场所挂牌明示。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委托执法职权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证》。

申办《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表样附后,略),经委托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报省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委托执法证。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对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书》、“社会保险费征缴委托执法单位”铜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委托执法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有关证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全文7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社会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