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定与实践探索
时间:2023-07-12 20:33:51 2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法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形成的利息金额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借贷关系形成的基础往往是熟人关系,在金融市场中享有相当的份额,其灵活快速的特点是其他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其缺点也是同样突出,即缺乏监管,但缺乏监管,并不代表无法可管,只要预防措施完善,一样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防范风险。

选择合适的借款方是防范借贷风险的第一步。现在民间金融市场上,有很多借贷的渠道,对于债权人来说,即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首要目标是保证本金的安全,其次才是追求较高的收益,在选择借款人时需要慎之又慎,借款人“资质”的优劣,将直接决定此次借贷行为结果的好坏。所以,出借人应该对此借贷关系的相对方有基本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资产状况有一定的把握,而不仅仅是对促成此次借贷形成的中间人有足够的了解和信任。掌握借款人资产状况的方法有很多种,根据出借金额的大小和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需要掌握的程度也不一样,本文不一一详述。

接下来,就是借贷双方商讨借贷细节,签订借贷合同,明确借贷关系。在此强调,要尽量签订完整的借贷合同,而不是简单的以一张借条代替。建立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是为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法律解决的途径上扫清障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有:借款数额、打款方式、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其他需要双方明确的内容。合同条文中的一些细节还是需要注意的,其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都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具体的比例可以参看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文。

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出借人应当争取取得借款人的其他财产的抵押权或者他人的财产保证或抵押,以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当然是否能够争取到担保,是由双方的强弱关系决定的,并非每一笔借款,权利人都能够取得足额的担保,但从债权人预防风险的角度讲,能够取得担保,就多了一份实现权力的保障。

第三步,就是履行上述合同。出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借出款项,出借人需要注意,在打款时,一定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出借的钱款转出,转至约定的账户,同时取得借款人的签收,签收的内容与借款合同中的内容应当准确对应,以将出借人履约的行为加以固定。至此出借人在此次借贷行为中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在借款期间内,出借人仍需注意借款人及其资产情况的重大动向,出现问题,尽早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在上述步骤之外,出借人可以考量成本收益关系,将涉及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通过公证的方式加强效力,增添实现权益的筹码。

市场交易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但我们并不会因为担心风险,就避免交易,在兼顾成本收益的前提下,全面的识别风险,防控风险,避免风险变成实际的损失,或者尽可能地降低风险爆发带来的损失,这就够了。在借贷中,出借人即使因借款人各种原因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通过上述步骤,我们也掌握了最后一击的主动权,在诉讼时效内,以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甚至因此获得额外的收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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