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拥有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合法权限,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借房屋或者自行调换使用房屋;
(3)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用途;
(4)累积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之久;
(5)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空置超过六个月;
(6)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7)恶意损坏房屋设备设施;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他可以被收回房屋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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