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最长为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最长为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个月,但需要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对于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最长为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个月,但需要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对于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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