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时候,要进行婚前财产保全的话,那么其保全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但要注意的是,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或者财产有被转移的危险,其次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因此对于婚前财产保全的话,当事人要进行婚前财产保全,那么一定要在诉讼提起之前,到法院进行申请。
离婚前财产保全只要提供担保无需任何证据吗
不一定要证据,但有证据申请更容易获得法院通过。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使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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