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无法申请公积金,您知道吗
时间:2022-05-18 00:26:50 2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Q:从青岛公司离职,一直没有去办离职手续,现在在济南市工作,现在想提取公积金,在青岛有购买房屋,有贷款合同,公积金账户封存1年多了,现在可以提取吗?如果可以提取需要什么手续呢?

A:不是所有离职人员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如您是农业户口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办理的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均交给原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将上述提取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原单位经办人为您办理提取(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职工(停止缴费的)网上查询及打印方式: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为您服务”栏目中的“个人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及校验码进入查询界面。选择“个人自助打印”-“养老参保凭证打印”,即可查询或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还贷支取:办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已偿还贷款的,在贷款期内,申请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如您是借款人的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支取额度不超过年度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您将上述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代您办理(提取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年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Q:现在公积金提前还贷可以网上办理了,如何进行网上还贷。房子是夫妻两人公积金还贷的,现在想把配偶公积金账户里钱提前还贷,应如何办理。

A: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签订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用户服务协议》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委托扣划协议》的职工,可登录中心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前结清还款业务。

一、提前结清业务的网上还款方式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折)还款。

2、住房公积金内转还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内转、配偶住房公积金内转)。

3、还款卡(折)还款+住房公积金内转还款。提示:借款人配偶通过住房公积金内转还款,需借款人配偶开通网厅并办理授权业务。

二、提前结清资金扣划及其规定

1、在网上营业厅提交提前结清还款申请并确认支付后,借款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人提交的数据,分别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折)以及借款人配偶(已授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进行实时扣划还款。

2、借款人通过网上营业厅提交还款申请后,需当日完成网上支付结算,若当日未支付,还款申请自动作废。

3、因借款人还款卡账户余额不足,还款卡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足额扣款的,或当日申请未当日完成支付的,其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

1、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定期扣款时间要求,在扣款处理期间,网上营业厅相关网上还款功能将予以关闭。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贷款定期批量扣款时,查询到借款人未支付成功的单据,将会把借款人网厅还款申请作废。

3、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到该笔贷款办理的管理处办理贷款结清后的撤押手续。借款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身份证、委托公证书原件到场办理。

Q:申请商业贷款之前余额能提吗?如何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商贷?谢谢!

A:购房后,如符合规定可分别按购房方式和还贷方式申请提取。

1、职工购房后,符合规定,可按购房方式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为: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您符合提取规定,且以上日期前账户仍有余额,可申请提取。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如符合提取规定,可以还贷方式申请由单位经办人到柜台提取。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年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Q:原来在青岛市南公积金中心有一个账户,后来销户。现在在临沂交公积金,在青岛市北买了房子,现在想在市北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请问我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办理?

A:符合申贷资格,可申请异地贷款。一、异地贷款范围: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二、异地贷款申贷条件: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Q:本人公积金在青岛缴存,被单位长期外派在烟台工作,在烟台购买房屋一套无贷款,想在青岛提取公积金,(户口不是青岛和烟台的,未婚),房产证,发票,契税都有,请问除了以上材料还需要什么材料?实际工作地证明有没有范本或者固定格式?谢谢。

A:以购房方式提取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您是产权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无固定格式)原件。您将上述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代您办理(提取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年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Q:请问个人征信只看最近两年的吗?

A: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贷款当前逾期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

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5、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4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准确、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看不到您的具体信息,最终贷款资格的审核、贷款额度的确定、个人信用的查询需持相关材料,根据房价(二手房根据房龄)、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到拟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处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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