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预计出的交通事故费用需要预先支付。
这类情况通常有如下几种状况:
首先,在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且责任方尚未明确之前,如果交通事故中的伤员亟需治疗,这时的治疗费用可能会被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所驾驶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先行垫付;
同时,公安机关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他们指派适当的一方进行预付,待到案件了结之时,再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来进行结算。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或是暂时无法筹措资金,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先期扣押交通事故车辆,将其作为伤员治疗所需费用的抵押物。
其次,如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授权当地保险公司预先支付伤员在抢救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等相关花费。
在这之后,保险公司将享有向最终抓获的逃逸行为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所驾驶机动车辆的所有者追索此前预付金额的权利。
最后,倘若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人员的身份尚无法准确得知,公安管理部门须在该地区一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寻人启事。
如若在10天的登报期限过后仍然没有任何亲属或联系人前来认领,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处理遗体,而相关处理遗体的费用则应由另一方的当事人预先支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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