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有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过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作为合伙人应该具备哪些重要素质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能够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三、合伙人退伙的常见情形有哪些方面
合伙人退伙的法定情形如下: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丧失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有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n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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