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职工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补偿
时间:2023-05-07 10:54:53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减少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哺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除非女性雇员要求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5、6、7条).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哺乳期间禁止使用te和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孕期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予15至20天的优待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产假期间支付工资

怀孕12周以下流产的女工产假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含)流产产假怀孕超过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怀孕:产前检查时间也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怀孕期间分娩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男性员工应计为分娩时间

分娩期:90天(分娩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胎15天)

夫妻一方可申请额外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女职工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产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9条:有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r单位应给予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在每班工作时间内,每次30分钟。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的哺乳时间将增加30分钟。每班女性员工的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来回的时间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费用由原医疗资金渠道支付。(根据当地政策,报销范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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