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同时从事校车服务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活动,而且超过其额定乘客载客数量达到了非常高的比例,甚至是100%,或者超过了法定的最高速度行驶时,他们便极有可能会面临被指控以危险驾驶罪名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严重违反公共交通安全,并极大地提升了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的行为,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早已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行为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是否应该被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最终的刑罚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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