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诉讼代理人经允许可代理出席法庭审理,则通常会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使得原告无需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首先,若原告存在表达意志受限的状况;
其次,若原告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其无法前往法庭,但在此前提下,原告必须向法院出具可靠的书面意见以供参考。
其次,假如原告不亲身出席法庭审理且未能提出充分的解释与合理的说明,法院可能将视为原告主动申请中断诉讼程序(即撤诉),自愿放弃法律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撤诉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原告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再度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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