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因物业管理费的交纳问题与业主发生争执,并在冲突中将业主推倒受伤。1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顾经理赔偿陈阿姨医疗费、医药费、交通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075.70元,并判决驳回了陈阿姨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2006年10月16日上午,小区业主陈阿姨去物业管理处报修楼道防盗门。然而,与物业公司顾经理却为物业管理费的交纳问题争执不休,并发生肢体冲突。顾经理欲将陈阿姨推出办公室,不料陈阿姨摔倒在地受伤。经验伤,其头面部、右上肢、胸部、左足软组织挫伤。此后,陈阿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将顾经理调离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为索赔经济损失,陈阿姨诉至法院,要求顾经理赔偿医疗费169.70元,交通费11元,律师费1000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2780.70元。
顾经理辩称,陈阿姨以其居住的电控门发生故障为由向物业管理处报修,自己的同事说小区业委会未成立,设施的保修期已超过,所以现在的维修费用需要业主承担,同时提醒陈阿姨尽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双方为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发生口头争执。顾经理说物业公司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后,陈阿姨一听,拿起办公桌上的电话机就砸向自己,在用右手挡回后,陈阿姨又拿起桌上的计算器、茶杯扔过来。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欲将陈阿姨请出办公室。由于陈阿姨脚穿拖鞋,在出办公室门时被鞋绊倒。随后,陈阿姨大呼打人啦。为尽快结束这种场面,便报了110。顾经理认为,陈阿姨的受伤系其自身造成,要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为物业管理费的交纳问题发生争执,系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但在双方发生争执中,顾经理推搡陈阿姨导致其倒地受伤,显然存在过失,对于相关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阿姨在药店购买了云南白药,系非医生的处方药,而系陈阿姨自行决定购买的药品,此费用不应由顾经理承担。对于陈阿姨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因无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发生争执事出有因,且陈阿姨的伤害并不严重,故陈阿姨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支持。由于陈阿姨提起赔偿诉讼的起因是顾经理的侵权行为,陈阿姨为获得法律服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聘请律师并无不当,且支付的律师费金额属合理范围,此费用为陈阿姨的实际损失,应当由顾经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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