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类型
I.移交管辖权移交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制度
移交管辖权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交管辖权的条件
移交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移交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被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被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II)管辖权移交的程序问题,因为管辖权移交是接受案件的法院的自我判断问题,也就是说,只要接受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它可以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在移交管辖权时应注意两点:
1。传输次数只能为一次。即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即使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或者自行退回被移送的法院。它只能向上级法院报告指定管辖权。这里的高级法院指的是它自己的高级法院。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法院认为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权,其做法就是正确的;然而,第二次之后移交管辖权的做法是错误的。持续管辖权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是否有管辖权为依据,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权不变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变更的影响,惯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划。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直至形成法律文书。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权,我们应该关注指定管辖权的情况以及哪个法院应该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指定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与管辖权转移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的转移。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移送有两种自下而上的移送:一种是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适合本院管辖时,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行审理案件较为适宜时,可以直接决定开庭审理。(二)自上而下的移送,即:,上级人民法院将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虽然移送管辖权和移送管辖权属于裁定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主要是协调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的管辖权,以补充级管辖权;移交管辖权的目的是确保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并补充地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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