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各股东仅仅因对外负债而引发经济纠纷的情形下,债权人并无权利请求并冻结公司帐户以保障其权益。
然而在若该股东未能依照法院判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时,债权人此时便有权通过向裁判法庭提交相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具有权限依法对被执行人物品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调查其存款状况、债券持有的种类和数目、股票市场投资状况以及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情况等等。
更进一步地,法院拥有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查封、冻结、扣留、变价处理等多种方式来确保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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