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居住权可强制设立吗
不可以。居住权的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设立的方式
居住权的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1.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依照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合同中可以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尽可能清晰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后,居住权并未设立,当事人需持居住权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仅就住宅的部分设立居住权,应当在居住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明确。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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