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合法收养行为应由县级或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通常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亲生兄弟姐妹之间并不承担此种责任。
然而,关于兄弟姐妹间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仍存在诸多特殊情况。在此情形下,若兄长或姐姐具备抚养实力,且弟弟或妹妹尚未年满十八周岁,无论他们自身是否能够独立生活,兄长和姐姐均需依据法律规定履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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