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拾得一钱包后并没有想办法交还给失主,反而将钱包占为己有,私自用包内信用卡套取现金上万元。近日,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3月4日,林某拾得钟某遗留在工商银行atm取款机面板上的一个黑色的卡包(包内有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信用卡及其他物品),当日15时30分,林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在某服饰店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人民币10902元。案发后,林某赔偿了钟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钟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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