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在收到投诉单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交回复,即回复期限(回复通知应与投诉单副本同时送达);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一般不超过《解释》公布前七日,简易程序对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普通程序中只规定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解释》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决定,但不得超过15天。同时,它补充说,小额索赔的举证时限一般不应超过7天。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期限,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开展实际工作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对越期作证行为进行分级、情节处罚的规定,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因客观原因迟延提供证据,是否因原因或者重大过失迟延提供证据,以及证据是否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决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保全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本解释改变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统一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提交,取消以前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或者十日提交的要求。与以往规定相比,上述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和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同时限,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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