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既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因此,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应该取得何种票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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