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按份共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不同于共同共有,共有人仅对其份额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其处分行为也不会影响到他人的份额权益,因此可以自由处分。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权。这个同等条件的目的是保护出售人的财产性利益,在保护出售人财产性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共有人实现物权完整的愿望,促进物权归属的完整性,使物权关系趋向于简单化。
律师补充: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而未通知其他共有人,造成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并以同等条件受让该份额。但是如果其他共有人未出具同等条件,或者仅主张撤销原转让行为而不购买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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