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
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四川社保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四川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一年1-12月的四川省平均工资来进行确定的。四川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四川社保基数会在每年的4月左右进行调整,会根据上一年四川省平均工资社保基数的调整。由于四川社保基数的调整时间在每年的4月以后,而执行时间是从每年的1月开始,所以每年就需要补交成都社保基数调整之前几个月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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