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新政下的民办教育制度创新
时间:2023-05-03 18:42:39 4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黄*茂

《教育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全教会议的召开,吹响了我国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的进军号,为民办教育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浙江民间资金充裕,教育需求旺盛,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迄今已形成216万在校学生和10.8万名专任教师的办学规模,这为我省民办教育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现实诉求和实践基础。目前省政府已将制定“民办教育促进办法”列入2010年的立法调研计划,并正在争取承担全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在此背景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民办教育制度创新提出以下构想,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一、创建基于身份平等的民办学校人事制度和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众所周知,身份平等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核心。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所导致的教师身份不明,是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键所在,也是造成社保政策有别、合理流动受阻、师资队伍不稳的根本原因。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改变当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严重不稳的现状,亟待创建基于身份平等的民办学校人事制度和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我们的基本设想是:明确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级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为这些民办学校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核定事业编制,在编教师身份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工资由所在学校发放,人事与工资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在编教师按照事业单位职工相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民办学校负责办理,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到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待遇。

二、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创新专项资金的筹措办法

“公共教育财政”不应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就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作出原则规定,教育《规划纲要》再次重申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我们相信,随着《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现在亟待考虑的是,如何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筹措额度,如何使专项资金总额随着当地民办教育贡献度的提升而增加。我们的设想是:地方政府按其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数,比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当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总额。专项资金的使用不搞平均分配,资助力度可以因类而异,资助项目可以因时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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