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么办?
土地局土地登记在前,规划局的总规划图在后(是计划)。在规划局的规划没有实现之前,以土地局登记的用途为准;规划局的规划实现后,土地局会变更土地性质。总而言之,以土地局的为准(因为土地局是管土地的),规划局是提出一个将来的设想计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就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国外也称“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土地规划许可制”(英国)、“建设开发许可制”(法国、韩国等)等。
土地使用管制是政府对土地资源使用行为所做的一种限制,通过这种限制,同时对土地的财产权进行了界定,对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它也是对土地交易和市场的一种干预。这是一种广义的界定,如学者刘书楷认为:“土地使用管制,应是一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的管制,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及使用条件的管制,即包括占有、使用期间、缴付使用土地的租金、税赋、劳务等以及对土地使用的类别(如耕地或建设用地)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与方法的限制”。狭义的界定类似于“土地用途管制”,即政府对土地使用用途转变所施加的限制。如黄贤金认为叫,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国家规定土地的法定用途、土地的用途能否改变以及如何变更的制度。狭义的土地使用管制不能涵括管制的所有目的和功能,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大大扩展了管制的内涵。
在大陆,土地使用管制手段体现在国家和地方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之中,而并不仅限于土地法律、法规。有些法律规定,表面上并无管制的字眼,但实质上属于管制的形式。政府可用三种方法来控制土地使用,一是土地使用的许可及其数量;二是密度限制:三是最小投入的土地面积。由于第三种控制手段大陆很少使用,所以前两种是主要的管制形式。
第一种管制形式有关土地用途的转换及其可转换数量。多以规划的形式出现在各个单项法律条文中,如土地管理法。有的出现在对特殊土地的保护性条例中,如湿地、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土地使用计划实质属于管制,它通过控制土地可转换数量进行着管制,而常常被人们所忽视。最为重要的几个制度性规定是:①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少数改革试点地区除外)。
为了使土地得到合理的规划,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上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会存在一个问题,土地使用用不符,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少数的,如果发生了会依照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用途的定义,其中用途是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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