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生效时的理赔流程解析
时间:2023-11-21 13:17:31 2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生效时的理赔流程解析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是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在赔偿顺序上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申请交强险理赔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交强险理赔应该准备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有关投保交强险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这些注意事项:

1.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重要事项;

2.购买交强险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投保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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