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明确规定,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者,享有为期十日的婚假权益。
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有权在此基础之上再享受到延长六十日的生育假(即产假),而男方则可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期。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而言,在其子女不满三周岁的阶段内,雇主应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期。
此外,农村居民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将有机会获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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