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进行离婚文书的撰写工作。
特此需指出,倘若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便需要精心准备并涉及离婚起诉书的编制环节。
通常而言,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相关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抑或是尽管互相同意离婚,但仍未能就子女监护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关键的后续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向当地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之时,具备离婚起诉书便显得至关重要。
倘若某一方希望法官能够判处离婚,那么,这起离婚纠纷中的原告便有责任撰写离婚起诉书。
换句话说,原告负责写离婚起诉书。
倘若您面临类似情境且有需求,建议联络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起草离婚起诉书,以此确保诉讼过程的专业化程度和有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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