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其对银行的负债并不必然要求全数偿付。
在此情况下,破产程序将依法依规展开,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予以全面的清算与分配。
在破产清算阶段,首先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随后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对各类债务进行偿付。
若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等优先债权之后,尚有余力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其中自然也包含了银行的债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对所有债务的全额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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