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不同理解
对与该条规定的投标无效,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只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了串标问题,不管串标当事人是否中标,中标一律无效。理由是因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所以中标结果应当无效;另一种理解是,该中标无效,只是对参与串标的当事人而言的,不适用于其他投标人。也就是说,未参加串标的投标人如果中标,不应当认定无效。
个人理解
个人赞同第二种理解。未参加串标的人按照规定参加投标并中标,认定其无效没有道理。他为何要为违法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即便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参加串标的投标人未能中标(未实现招标人的目的),也不应株连其他未参加串标的投标人。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只要相互串标的投标人未中标,就可以以在招投标中存在串标行为而要求认定中标行为无效,要求重新招标,直至其达到目的为止,这样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如果招标人未参加串标,因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串通,而认定未参加串标的投标人中标无效,对招标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认定中标无效,招标人就要重新组织招标,不仅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该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应只适用于串标人中标的情形,不论是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还是与招标人串通。串标人违法行为的成立与否,与其是否中标无关。就是未中标,但发生了串标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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