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前可以产生股东决议吗
公司在设立前,如果需要决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内容的,通常是可以召开股东会的,由股东决议通过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如何召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召集,董事会无法召集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无法召集的,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什么是股东会僵局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现股东会僵局,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会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
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于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
一般而言,股东会僵局产生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东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的对立也能够形成股东会僵局。当然,一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出席股东会,导致股东达不到召开的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会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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