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因拍摄塑料袋造成同事嬉戏不慎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先生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在工作时在厨房行走时不慎摔倒,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与赵先生的肢体冲突改变了李先生跌倒的诱因,不应视为工伤。理由是: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和赵某因塑料袋爆炸引发的肢体冲突,这不是工作原因,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是李某受伤是由于工作和赵某的冲突,应视为工伤。李某的工作是厨师,使用的工具是保鲜膜,保鲜袋是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李某将塑料包装袋内加满气体,然后将其打破,以排除袋内空气,方便垃圾桶的存放。李某制作塑料薄膜的声音吓坏了一方的同事,造成肢体冲突和伤害,属于收尾工作相关工伤。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另外,在主观上,李某也不具备和赵某玩的意思。厨房之间的地面比较潮湿,正常行走时容易摔倒。因此,李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
1。李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执行职务暴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因执行工作中的暴力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是指因不履行工作职责而被他人施以暴力造成的对职工的伤害。员工因非工作责任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因与赵某玩耍而受伤,并非因其工作职责所致,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李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从事收尾工作致人伤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李的工作是厨师,而塑料薄膜是他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如上所述,打碎塑料袋并不是上班的理由,事故受伤时间大约是中午12点左右,也就是厨房工作时间。李某此时不能从事所谓的收尾工作
第三,李某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由于李某受伤发生在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赵某应承担李某受伤的部分责任。冲突的原因之一是李某打破塑料袋吓唬他人的嬉戏行为。他也有一些过错,应该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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