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小女儿;三年后,两位姐姐提出,父亲买断房产时,用了母亲的工龄而享受优惠,因此她们有权继承由此派生的财产权益。然而,由于工龄优惠不等于财产权益,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0年7月,三姐妹的父亲用去世妻子的工龄,优惠买断了住房产权,购房款20046元由小女儿支付。此后,父亲病重,经公证立下遗嘱说,三女儿出资买下房屋全部产权,因此在他去世后,由三女儿继承房产中依法属于他的份额。还当着三个女儿的面说明了情况。
同年9月父亲去世,小女儿和一位姐姐在该房居住。2003年1月,小女儿与姐姐协商,自己继承遗产,让其搬出,但姐姐认为自己一直住在这里,妹妹只能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而父亲在买断房产时,利用母亲工龄享受到优惠,因此自己也有权享有优惠派生的财产权益。姐妹发生纠纷,妹妹上法院起诉。
前不久,哈铁法院审理认为,父亲是房子的产权人,该房产应属父亲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其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至于姐妹纷争的焦点———母亲工龄优惠是否派生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不能继承;另外,父亲购房时未使用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而是由妹妹出资购买,因此判决妹妹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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