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合同相关法律适用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定方式:
第一种是优先适用专门针对行政合同制定的章节条款,并可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并未加以任何明确的限制。
这样的规定具有明显的适用优先性,后继适用或者准用的法律条文,绝对不能与之前已经存在的条款产生冲突和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