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被申请人辞职,在提交仲裁之前,未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已连续四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四个月的工资16000元。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因此,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3.2万元的补偿金。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雇佣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的第一天,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自2008年8月1日起,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解雇前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两倍的未付部分44000元。被申请人应根据2006年8月1日和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退还申请人的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2007年明确规定,甲方(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除非“乙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①证明在聘用期间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②违反国家法律的拘留及以上处罚;③甲方应赔偿乙方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因此,如果申请人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被解雇,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
此外,双方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时,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000元的在职培训费,合同期满后应退还。但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应退还但未退还
四、关于社会保险缴费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应根据保险类型确定,并逐步实施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被申请人声称已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申请人确已缴纳保险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因用人单位过错未办理养老保险的,因养老保险中断造成的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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