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法院找我干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慎重地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该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展开正式的审判程序。然而,如果在案件经过详细调查之后,发现所有证据均已充分并足以支持法律指控,那么法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并根据现有证据做出相应的判裁决。若案件的调查工作还没有完全结束,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只要预计到该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在已经延长了调查期限的前提下,仍然无法完成全部调查工作,那么在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之后,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调查期限。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地决定是否需要延长调查期限,或者是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后法院开庭可以不去么
被赋予取保候审权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绝对不容许逃避出席庭审现场,必须做到随时听候传唤并服从安排,否则法院有权裁定将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立刻收监。
此外,那些被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该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第一条是禁止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者乡村;
第二条是如果生活区域、工作地点以及通讯方式出现变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第三条是接到传讯通知时要及时到场出席;
第四条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妨碍证人作证;
最后一条则是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互相串通提供假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涉及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请求,须由法院在充分考虑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一旦证据确凿无误,法院便会依据法律程序展开公正审判,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然而,如果调查工作尚未完成的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当受到指控的嫌疑人物可能面临长时间监禁-例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调查期限已经延长的情况下,如果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那么调查期限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这时,法院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权衡与斟酌,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延长调查期抑或是启动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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