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是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即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工厂的产品抽样,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厂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进行评审,以作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工厂能否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的结论。
一、申请认证前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采用的是型式检验加工厂质量体系评定加认证后监督
的产品质量认证模式,因此,农机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具备产品和质量体系两个方面的
条件。
1、应具备的产品条件为:
(1)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2)认证的产品执行在标
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性能的要求;
(3)认证的产品是认证中心公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种类或零部件;
(4)认证产品的质量达到认证中心公布的认证用产品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的质量水平。
2、应具备的质量体系条件为:(1)企业按ISO9001或ISO9002质量保证模式建立了涉及
认证产品的质量体系;(2)企业所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基本型与变型产品的生产、装配、测试等过程;(3)企业应具备产品生产、测量所需的设备条件和手段;(4)产品零部件的外购外协、不合格品的控制、测试方法等应符合专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5)企业应按国经贸质(1998)123号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建立产品三包服务体系。
除产品和质量体系应具备的条件外,申请认证的企业应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权。产品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有合法的商标及使用权。对集团型企业的子分司产品进行认证时,该公司应至少有二级法人资格,并能独立行使财务、经营、质量管理权,子公司应有符合认证要求独立而完整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中与母公司的接口应清晰。在母公司与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生产同一型号产品时,产品本身的标识应标明不同的产地,认证中心将对不同产地的同一产品及质量体系分别认证。
二、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企业应针对自身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的条件,并结合本企业市场经营与销售等整体发展的需要,以向认证中心索取、填写和提交认证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认证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包括企业质量手册在内的有关认证申请材料。
在企业申请认证的过程中应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明确认证产品的种类。认证产品的种类可以是单一机型,也可以是在基本型下包含变型机种的系列产品,但企业对基本型与变型机种在设计、生产、装配、机械性能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应以文件形式明确。
(2)明确认证类型。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类型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认证类型具体包括的农机产品种类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第一批实施质量认证的农机产品目录》中已有明确的界定。认证中心将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种类开展相应类别的认证。
(3)明确认证的产品型式检验标准、质量体系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补充技术要求的内容。对认证标准和补充技术要求的了解,便于企业在正式认证前期的准备和认证过程中的配合,避免造成认证过程的偏差。企业可以在认证申请时,向认证中心索要有关认证标准的说明资料。
(4)从《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管理办法》中初步了解认证的过程要求,以及认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必备条件和有关认证产品目录的要求,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并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与企业签定认证合同。企业应按合同的要求,向认证中心交纳认证费。农机产品认证费按《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法》核定的计费办法确定。认证中心将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组织开展有关认证活动。
三、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
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的内容分为两部份,即企业质量体系审核和产品型式检验。
1.质量体系审核
质量体系审核工作程序与目前国内外质量体系认证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包括:第一步,组建审核组并得到企业确认;第二步,审核组审查企业体系文件;第三步,审核组长编制现场计划并得到企业确认;第四步,实施现场审核(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分组审核活动、与企业沟通、末次会议等内容);第五步,对开据的不符合报告进行验证,需要时进行现场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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