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行为,更好地向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和《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论证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事宜规定如下:
一、根据“分别申请、同步完成、不留空档”的原则,在区县房地局完成预售商品房楼盘表标注之日(自受理预售申请并完成楼盘表标注按规定为5-7工作日,此段时间以下用“T”表示)起的第三个工作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同步开通该商品房项目的网上操作系统。届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开盘”对外销售。即预售许可申请受理至发放的办理时间(包括该商品房网上操作系统开通日期)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商预售至商品房上市销售日期,均统一执行“T+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至开盘销售的时间,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一般为8-10个工作日。因商品房开盘销售准备工作及销售计划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至要求的开盘销售时间需超过10个工作日的,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原则上予以同意,但无特殊原因,延迟开盘的日期不得超过7日,即不得超过“T+10”个工作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延期开盘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和区县房地局申请预售许可时,一并提出延期开盘的申请。申请时应明确该预售商品房开盘的具体日期(包括周六和周日)。
2、受理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区县房地局仍应按原规定完成网上用户认证和预售审核、商品房楼盘表标注和打印预售许可证工作。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填发的日期和该商品房网上操作系统的开通日期均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延期开盘的日期。
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该商品房项目在网上操作系统开通前的三日内,应根据《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规定,通过“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告,向购房者预告网上销售的“开盘”时间。
四、为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合理确定申请预售的时间。凡该商品房申请预售至开盘日期将超过17个工作日的,即延期的开盘日期超过“T+1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开发企业应延期申请预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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