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适用缓刑制度吗?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判处何种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
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接受教育,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恶习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犹如放虎归山,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实现刑法目的。
因此,累犯不适用缓刑制度。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4、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
实践中能够适用缓刑制度的,肯定需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缓刑条件,而此时法律明确规定构成累犯的是不能在判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的。也就是说累犯适用缓刑的说法,其实是不对的。当然,对于累犯,法律中规定的处罚也是相对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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