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今年2月26日下午,安徽萧县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一男子程某酒后骑电动车来到县城一超市,持刀对店主胡某称“抢劫”,并把胡某推倒在床。在抢劫的过程中,胡某的孩子哭闹,程某欲持刀伤害幼童,胡某抓住刀刃,致使其左手受伤。
程某落网后,对自己抢劫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自述的犯罪原因竟然是:因家庭不和、生活窘迫压力大,才选择抢劫犯罪,想用坐牢来逃避现实。日前,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法律解读】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刀抢劫的一般是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具体法律如下: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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