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清收不良贷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6-06 09:10:34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年来,各银行都日益重视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尤其对哪些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的不良贷款,更是加大其清收力度。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做法是以物抵债。实行以物抵债,对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一些濒临破产并面对多头债务人追索实物抵债的欠贷企业,及时采取以物抵债手段追收呆滞债务,显得更为有效。但是以物抵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导致资产部分流失的可能,甚至还可能出现少数欠贷企业或个人,利用以物抵债之机,从中钻营,导致银行信贷的二次沉淀。因此,在实施以物抵债中,必须正确处理以物抵债与保全资产的关系,正确处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以物抵债的预期目的。

一、抵债资产的形成及采用以物抵债方式存在的问题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对逃债或经营不景气的债务人通过行政手段或追索贷款过程中通过协调、调解等方式,实施以物抵债或债务人资产和担保人资产抵偿贷款债务的行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以物抵债有五种情况:一是债务人经营不善,无法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甚至试图逃避银行债务,银行对债务人起诉,经法院判决,以实物抵偿债务。二是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为兼并重组对象,其货币资金清偿债务后,余下债务无法偿还,经法院或行政部门批准以物抵偿。三是债务人濒临清盘、破产,或虽未倒闭,但实际上已停业半年以上,短期内无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可能性,或因债务人出现严重资不抵债并多头欠债,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追索实物抵债,银行通过行政等手段或者通过协商形成确认,以其资产归还贷款债务。四是债务人因经营困难,累欠贷款本息数额巨大,近期无法归还贷款本息。五是债务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债务无法用货币资金归还,不得已用收回实物形式清偿债务。总的来说,以物抵债是由银行不良贷款以及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所选择的保全信贷资产的手段。

而从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实施以物抵债情况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抵入价格偏高,按现行市场销售价格变现,债款难于相抵,留下缺口。以物抵债资产大多来源于不良贷款,一般是通过诉讼判决或调解方式作抵债物品,其当中九成以上为房产使用权。因此,如遇房地产低迷或债务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清偿债务时,法院通常是按原评估价或按诉讼的合同标的裁定以物抵债结案,抵入价款往往与市值相差甚远,同时抵入房产大多数是销路不旺的楼盘,当变现后既使不考虑税费,也难于抵平贷款资产。

2、以物抵债房产在转让的各个环节中,税费过重,变现时债款缺口进一步扩大。目前,国家对以物抵债还没有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对以物抵债物业的变现所发生的税费交纳根本不存在什么优惠。因此,房地产转让时,其营业税、契税等税费粗略计算,每宗房地产以物抵债,银行所需承担超过房产价值10%的税费,此外,还有变现前的水电费等。这样,抵债房产造成银行资产流失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3、没有妥善接管抵债房地产或产权确认不落实,抵债资产可能造成再次沉淀。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抵债房产不同程度存在产权手续不完整,其物权控制和转让处置关系难于理顺。如:一些抵债房产在办理抵债时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过景迁,债务人不复存在,产权悬而未决;一些抵债房产,其建设用地原属集体用地或合建厝,按现行规定,既不能转让又无法办理所有权证;一些抵债房产属解困房,不能转让,所以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给抵债物品的变现带来许多麻烦,银行在不同程度上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信贷资产的再次沉淀。

4、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法律界定以物抵债资产的性质,所以不良资产的转化往往就成为银行一厢情愿的事情。抵债房产在银行内部视其为信贷资产的一部分,是由不良资产转化而来的流动资产,变现与否,是由银行经营决策者而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机关非与把它与固定资产变现等同起来,要求银行提高这些、那些批文决议等,到使一些抵债房产的销售也只好告吹。

二、对实施以物抵债问题的几点建议

银行实施以物抵债,目的在于保全银行信贷资产,规避金融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抵入手续不规范,加上目前法律和规章对以物抵债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如何防范金融资产的流失和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1、办理以物抵债,必须抓好源头,严格把好关口。在办理以房地产使用权作抵债的业务,银行应在办理抵债的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对政策法规明文规定不能转让的,决不能给予办理。

2、抵债物品应视同涉案物品规范作价行为,合理作价。鉴于现有以物抵债物品其评估价格普遍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客观现实。为规范作价行为,建议办理以物抵债物品作价,原则上视同涉案物品对待,采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作价的方式。

3、建议国家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尽快健全相应的法律或规章。对以物抵债资产变现过程中,在税费方面,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因为以物抵债是银行为保全信贷资产采用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不是一项盈利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为防止资产流失,政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力求对以物抵债做到有法可依,法律责任明晰。

4、确切审视抵债资产的实质,准确定性,在抵债房产转让时,适当简化手续。抵债资产,其实质是银行信贷资产转化而来,而在银行信贷资产其性质属于流动资产,因而抵债房产在银行中也应规属为流动资产。所以其抵入、转让时不必经过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国土房产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予简化,并按房改办证方式承认历史,准予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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