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所谓的质量瑕疵,即房屋质量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但是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属合格或者该质量问题并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在房屋在保修期内,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买受人无权解除房屋销售合同(即买受人无权退房)。
第二大类,是指房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即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买受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损失,以及解除合同造成未能获取同等条件下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如买受人不想解除合同,并且房屋质量缺陷可以修复至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房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并且无法将房屋修复至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或者虽能修复但不宜修复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买受人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坚持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房屋的,法院将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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