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环保局,驻韶各中央和省属企业: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含二氧化硫排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该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令第十七号)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的规定,市政府决定: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由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和收缴后由韶关市财政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驻韶中省属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二、排污费数额确定后,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自收到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三、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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