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注销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贵港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注销办理地点
贵港市覃塘区中山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
桂平市西山镇浔州南路三千城B区二楼222#、223#、225#商铺
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北延段43号
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骏马街42、46号东湖聚宝苑2幢208号商铺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30号南郡名邸11幢商铺22号房
三、贵港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注销受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3.2.9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应办未办注销登记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2.12单位在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前,应按本规范3.3、3.4、3.5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或封存等手续。
3.《贵港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贵金规〔2018〕2号)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合规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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