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违法广告有下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不能计算或者明显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不能计算或者明显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突破“广告费用”前提限制依法处罚违法广告
现行《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新《广告法》删除了现行《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新《广告法》规制虚假广告不以承担费用为前提,即便没有广告费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也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时,必须注意新《广告法》是否明确对广告费用作出要求。
对于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新《广告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对于违法发布保健食品、酒类、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房地产、招商等广告的行为,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对于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违法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违法发布烟草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违法行为,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其他违法广告,新《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仅设置了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础的行政处罚,要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幅度的罚款;要么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课以违法所得几倍的罚款或者直接课以罚款。这样一来,对虽然没有明确广告费用但确实违法的广告,如“以物换广告”“以赞助换广告”“以服务换广告”等,执法部门也可依法予以惩处,适应新形势下治理违法广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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